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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河北省法制办审核同意,《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开始在全省实施。河北省各级环保部门将把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减排的重要手段,使排污许可证真正成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者之间的重要纽带,实现在管理模式上的一证式管理。
《办法》强调要做到依证管理、按证排污、违证处罚,规范排污者的环境行为。排污许可证实行省、市两级发放,省、市、县三级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达到相关规定的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未达到相关规定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整改期间,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要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文件、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文件、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文件及竣工验收材料、排污费缴款回联等。
《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排污许可总量进行核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网上公布制度,并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定期向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持证单位的排污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持证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变更法人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发生变更前2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持证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的,应注销排污许可证。
《办法》明确,排污单位要规范设置排污口,并设立标志;排污许可证的正本应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种类、方式、去向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计量和定期监测;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台账。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现场检查和排污监测结果及时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以及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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