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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近日公布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根据该条例,深圳市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将面临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见昨日《新快报》)
深圳市拟出台的这个规定,是为了减少白色污染,保护城市环境,其初衷的正当性无可置疑。问题是,塑料袋不是毒品,不是违法商品,它类似于香烟,对人有害,却允许人们买卖、使用。如果我送给朋友两条香烟,却因此受到了处罚,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同样的,商家赠送(无偿提供)消费者一只塑料袋,却要因此受到重罚,这于情于理如何说得通?
我并非刻意较这个真儿,而是觉得这种处罚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其置于地方条例之中,将有损条例的合法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良好的初衷、美好的实施效果,都要经受合法性的检验,合法性应成为制定政策首要的追求目标。
实际上,商家免费提供塑料袋,不过是一种促销手段。羊毛最终还是出在羊身上,对于消费者,塑料袋从来都是“有偿使用”的。深圳市此规定一旦实施,其直接的作用就是,商家可以理直气壮地有偿提供塑料袋,让消费者为塑料袋二次埋单——这一政策大棒看上去打向商家,实际上落到了消费者的头上,客观上保护了商家的利益,损伤了消费者的利益。
换言之,这一规定相当于将减少白色污染的重任,全部推给了消费者,而政府却成了光说不练的把式。
其实,在环境保护方面,政府应负起总要责任,采取切实行动,起到表率作用。比如,拿出一定的资金,对环保者予以奖励,等等。总之,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了政府的责任彰显和表率作用,才能上下合力,才能让民众纠正不良习惯,自觉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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