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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科邦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投产,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恶劣后果。近日,这家企业除被处以行政处罚外,案件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山东省首例因环境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
污染环境不但罚款还要吃官司,济南此事具有正本清源的意义。污染环境要吃官司,有法可依———《刑法》第338条明确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在济南将污染环境造成恶劣后果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恰叫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济南的做法喊好,还有期盼:这个“相关责任人”,还应包括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官员。从某种意义讲,“治污先治官”更为关键。企业缺乏社会公民意识和地方政府官员畸形的政绩观,是环境问题的症结,而两者之中,后者的影响尤甚———既然地方官员提出了“宁可呛死,不能饿死”的口号,选择了吃祖宗遗产,砸子孙饭碗的“发展模式”,那么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自然在劫难逃。
“治污先治官”,不但是对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的地方政府官员警告、记过、降级乃至撤职,而且也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指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将追究其环境监管失职罪。将“治污先治官”落到实处,治污就不难矣。如果将近年来的一轮轮环保行动称为“环保风暴”,那么“环保风暴”的效果如何,就取决于“风暴”有没有“治污先治官”这个“风暴眼”。(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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