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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电力项目融资的有效途径
能源在线 2007-10-11 共有 人次浏览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随之大幅度增加,电力供求日益紧张,需大量的电力项目建设资金。如何筹集资金是电力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合理选择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是项目筹资管理的关键。采用资产证券化筹集电力项目建设资金有着独特的优势。

  电力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目前融资途径电力工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一五”规划,5年内估计新增装机容量约2.15亿~2.45亿千瓦,仅发电方面的投资就需要至少1万亿元。电网投资方面,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在“十一五”期间分别计划投资1万亿元、2340亿元,巨大的资金需求对电力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就电力企业来说,存在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手段单一,融资缺口压力大等问题,电力企业如何转变融资理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融资路径,适当进行金融创新,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力企业项目实行ABS融资方式的可行性全国逐渐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得到极大的提高。从微观上看,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也逐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电力企业也逐步提高了对风险、融资以及市场竞争的认识,这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电力建设项目具有适合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从理论上讲,就是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在处理其未来的应收现金流时都可采用证券化的方式。电力作为国家能源基础行业,电力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电力投资有可靠的收益率,电力项目在建成后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资产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易于把握;电力企业一般信誉较高,违约率低。

  电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资金来源有保障。近几年,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已颇具规模,截止2006年6月30日,我国共有266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511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4269.09亿份。其中有54只封闭式基金和21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

  我国已积累了一些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经验。1996年8月珠海市的建设高速公路案例则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较为成功的尝试;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我国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国内电力资产证券化的第一家——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澜沧江项目)于2006年4月25日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募集资金规模20亿元。5月16日,“澜电受益凭证”在深交所正式挂牌转让,标志着澜沧江项目发行圆满成功。它为电力企业集团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走出了一条新路,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意为资产证券化)是项目融资的新方式。ABS融资是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用途公司(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融资,给投资者带来预期收益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ABS融资方式实质上是“公司负债型融资”。由于ABS能够以企业本身较低的信用级别换得高信用级别,因而不仅节省融资成本,且能使非上市公司寻求到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而且,ABS发起人出售的是资产的预期收入,而不是增加新的负债,因此既获得了资金,又没有增加负债率,也不改变原股东结构。

  推行ABS项目融资新方式ABS融资方式的运作程序从电力企业运作ABS融资方式来看,可以遵循下列运行程序:确定电力项目ABS融资的发起人。组建具体的电力项目公司。在我国,一般电力项目公司自身难以获得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授予人们公认的资信等级,因而极难直接通过资产证券化途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大规模融资,这就需要寻求中介机构的支持。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当是SPV,这个SPV既可以由信托投资公司充当,也可以由投资银行等担任,无论是何者,均需从国际惯例出发,由具有高度权威的国际资信评估机构对其选择的上述SPV进行资信评级。

  为使一般电力项目公司不承担风险,达到无追索或有限追索融资目的,即体现出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需要将电力项目公司所拥有项目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收益的权利,通过经济合同等法定方式让渡于SPV,以使SPV融资时所产生的风险与电力项目公司本身面临的风险无关。

  由获得权利让渡的SPV直接到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融通资金。由于SPV是具备一定信用等级的公司,所以,其所发行的债券自然也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从而SPV才能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拓宽资金来源,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募集电力项目建设所需大量资金的目标。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兑现预期收益。

  电力项目ABS融资方式的特点符合社会资本化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是低成本的融资,而ABS融资是谋求最低成本的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代表了电力项目融资发展的方向。

  ABS融资易于扩大融资规模。一旦实现了该种融资,也并未改变原有电力企业的既有股权结构,因而有利于电力企业管理的连续性。

  ABS融资目的更明确。通过ABS融资的目的在于集中资金上一个新项目,而不重在维持或改善原有电力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操作较为规范。进行ABS融资要准备一整套法律文件,一切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与服务必须体现出金融和法律的技术含量,决定了ABS融资的规范化和程式化。

  便于成为证券化融资的对象。通过信用等级和信用担保计划,能确保电力项目公司借助别人的信用来弥补自身信用不足,因而便于电力项目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对象。

  可以帮助电力项目公司放大权益。因电力项目公司每次通过ABS融资给予投资者相应回报的同时,又继续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必然扩大其自身的权益。

  电力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电力行业的电源资产比较好界定,而电网项目的资产不好剥离和界定,电力资产证券化将经济效益不同的资产进行技术性的搭配组合,形成电力资产池,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另外,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并不完善,缺乏一批既懂得国际成熟的证券化经验,又了解我国金融环境和相关经济法规,并对电力资产的运作有丰富经验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等。

  作为垄断行业,多年来电力企业习惯于享受发、输、配、售一体化经营带来的垄断利润。对电力资产真实利润率预测能力不强,电力资产公益性强,一旦破产,虽然企业已通过真实出售与SPV实现了破产隔离,但SPV在电力企业破产后是否能强制执行电力资产的未来的现金流收益权存在一定问题。

  我国行为法上还存在障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SPV作为一个空壳公司的设立以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管辖和审批规定都存在障碍。《破产法》中对我国真实出售问题及资产证券化破产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障碍。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权益人真实销售、表外处理,会计报表的合并、信息披露等问题,都存在制度障碍;最后,面临许多税收问题,在电力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发起人、SPV和投资者的纳税都存在纳税问题,这些都加大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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